(八打靈再也2日訊)登嘉樓一名巫裔男子早前在住家刺死一名企圖爆竊的匪徒,結果被控謀殺罪名,案件引起千層浪。法律專家表示,“自衛”與“謀殺”只是一 線之差,雖然法律允許公眾行使自衛權利,但闡明過度使用武力即屬違法,因此公眾必須在合理情況下,使用適當的武力進行自衛,以免惹禍上身。
《星報》引述高級聯邦律師依沙尤索夫的談話指出,我國的刑事法典第96和97條文已清楚列明公眾有權使用武力進行自衛,其中96條文指出,公眾行使自衛權利並非一項罪名,而97條文也寫明,每個人都有自衛權,以免遭受身體上的傷害,或阻止財物遭到偷竊、搶劫或破壞等。
“不過,第99(4)條文卻指出,公眾不得使用超過當時情況所需的武力來進行自衛,否則即屬違法。”
他舉例,當某人遭歹徒以木板襲擊而使用槍械擊斃對方,因一般木板不足以對一名成年人帶來嚴重的生命威脅,因此不足以讓事主擁有自衛殺死對方的合法理由。反之,若事主身邊帶著3名小孩,那就足以構成自衛殺人的理由,因木板可對小孩帶來生命危險。
一刀刺斃算是自衛
刑事辯護律師斯里坎比萊也舉例,屋主被持刀的匪徒攻擊時,若一刀將匪徒刺死即算是自衛,但如果屋主連捅匪徒3至4刀,即可被解讀為蓄意謀殺對方,即可被控謀殺。
前律師公會主席拉古納則說,通常大馬法庭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會以常理角度出發,有許多案件的被告最終都被允許使用自衛權利而無罪釋放。而在大部份案例中,一旦被告遇上持刀闖入屋內搶劫的匪徒,法官就已認為足以構成被告行使武力自衛權的理由。
去年12月7日,50歲的莫哈末祖基菲里和妻子在登嘉樓吉利地(Kerteh)的熟食檔口,看見2名陌生男子乘坐摩多駛往其住家方向,覺得對方形跡可疑而上前查看。豈料對方發現祖基菲里上前後,其中一人突然手持不明物體撲向他,祖基菲里見狀後即取出一把匕首刺向對方。
另一人見狀後也上前撲向祖基菲里,但也同樣被他捅了一刀。首名被刺的男子過後乘坐摩多逃走,而次名被捅的男子則越過馬路逃跑,最後倒斃在路肩上,而祖基菲 里卻被援引謀殺罪名提控,事件後來引起網絡一片輿論,更有社運份子發動“拯救祖基菲里”運動,要求檢控單位釋放自衛殺人的祖基菲里,或改援引較輕微的罪名 進行提控。
来源:guangmin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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